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所需
1.下列情形無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自產食品的;
(二)銷售食用農產品的;
(三)只提供食品倉儲、運輸的;
(四)本身不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市場主辦者、食品展銷會主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攤販以及小食雜店、小餐飲等小型食品經營者的許可管理,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規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2.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包括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設備工具清單等;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及具體方位圖和文字說明;
(四)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流程圖及文字說明等文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資質證明;
(七)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營場所與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書上的地址不一致的,不予辦理。
申請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先在本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取得網絡銷售備案。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需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以及倉庫使用證明。租用倉庫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和飲品制售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聯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及其聯系方式、以及設備清洗消毒等維護記錄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和散裝酒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或供應商的合作協議(合同),以及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其他食品生產資質合法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應提供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
3.變更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應當辦理變更許可。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地址名稱、倉庫地址及名稱、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設施設備等食品經營許可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備案。
申請食品經營變更許可或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三)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變更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地址名稱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倉庫地址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以及使用證明。倉庫地址名稱變化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
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應當提交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資質證明或培訓合格證明,以及身份證明。
變更食品安全設施設備的,應當提交新的食品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變更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的,應當提供與新的食品經營項目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流程圖及文字說明;經營項目減項的,可不提供。
4.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包括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設備工具清單等;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三)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或培訓合格證明;
(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五)原《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準許可項目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說明;
(六)與延續食品經營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證全程免費,所有食品經營許可項目均需進行網絡申請,申請網站:http://spen.hn-fda.gov.cn/,網上申報流程參照網站操作流程進行